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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时间:2001-12-10     【转载】   来自: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为加强文物、博物馆全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要求,认真履行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神圣职责,文物、博物馆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物、博物馆事业做出贡献。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忠诚文物保护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宣传、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依法行使权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断增强做好文物、博物馆工作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学习文博业务和科技知识,钻研本岗位业务技能,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努力创造优异的工作成绩。

   四、发扬团结奋斗精神。相互尊重,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克己奉公,甘于奉献;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五、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馆藏文物。在为国家或单位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收购的文物及相关资料必须全部归公;对出土文物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国有。严禁隐瞒私存,严禁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六、遵守文物法规和职业纪律。不以个人或家属、子女名义收藏文物,不参与买卖文物。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受到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在从事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宣传出版等工作中所获得的文物和信息资料,必须及时上缴主管单位存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反对垄断文物信息资料及利用其谋取私利的行为。

   七、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的权意识和安全保护意识。在外事活动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的尊严和权益。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做出任何承诺。严守国家机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文物信息资料。

   八、倡导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用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时代主旋律,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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