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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成纪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天水成纪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一条  理事会是天水成纪博物馆的决策、监督机构,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成员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天水成纪博物馆理事会成员7名,由博物馆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天水成纪博物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天水市博物馆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天水市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天水市博物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天水成纪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天水成纪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天水市博物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天水成纪博物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天水成纪博物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任命。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天水成纪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天水成纪博物馆章程;

(二)审议天水成纪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天水成纪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天水成纪博物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天水成纪博物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天水成纪博物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天水成纪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天水成纪博物馆章程规定,致使天水成纪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天水成纪博物馆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决策、执行情况及财务检查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分别负责人事工作人员、财务审计人员和天水成纪博物馆科级干部代表、纪检代表、职工代表各1名组成。每届任期4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定期对天水成纪博物馆的职责履行情况、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财务收支、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将其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和财政预算以及负责人任用、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责,防止由理事会替代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实行权责清单管理;

(四)建立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信息公开制度,将天水成纪博物馆的年度报告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在网络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章程规定的天水成纪博物馆其它职权。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天水成纪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推荐,有关组织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天水成纪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馆长作为拟任天水成纪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天水成纪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天水成纪博物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天水成纪博物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 职工

第三十三条  天水成纪博物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天水成纪博物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天水成纪博物馆或天水成纪博物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天水成纪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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